消防设备使用多久报废?74
发表时间:2021-08-28 15:44
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/T1620-2019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》规定了一些消防设备的报废年限,可做参考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.2.3.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。 5.2.3.2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 GB29837-2013《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》 本标准的第 3、4、5、6 章为强制性的,其余为推荐性的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5.3.3.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,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。 5.3.3.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、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,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% 时应报废;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。 5.3.3.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 5.3.3.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 5.3.3.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 1 处以上“砂眼” 的管段应报废。 5.3.3.6 阀门、止回阀、电动阀、电磁阀、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。 5.3.3.7 减压阀本体、法兰锈蚀面积达到 1/3 应报废,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。 5.3.3.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、过滤器、压力表及附件,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: a) 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; b) 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±5%; c) 表盘破碎、表盘刻度不清晰、抗震表漏液; d) 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/3,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/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。 5.3.3.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、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 5.3.3.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 1/3 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。
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.4.3.1 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5.4.3.2 水流指示器、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、裂纹、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;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、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
水喷雾灭火5.5.3.1 喷头有明显损伤、变形、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、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 5.5.3.2 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细水雾灭火系统5.6.3.1 喷头有明显损伤、变形、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、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。 5.6.3.2 瓶组符合 5.9.3.1 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。 5.6.3.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、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消防炮灭火系统5.7.3 报废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泡沫灭火系统5.8.3.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。 5.8.3.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,应报废。 5.8.3.3 泡沫喷头、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5.8.3.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5.8.3.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。 气体灭火系统5.9.3.1 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 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 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 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 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 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 f)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[1]、GB13004[2]、TSGR0004[3]相关规定的。 5.9.3.2 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、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5.9.3.3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。 5.9.3.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。 干粉灭火系统5.10.3.1 经检验,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: a)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; b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; c)查看出厂日期钢印,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; d)水压试验不合格的; e)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; f)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、GB13004、TSGR0004相关规定的。 5.10.3.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。 5.10.3.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、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。 防烟排烟系统5.11.3 报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、机械变形等情况,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.12.3.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,应报废。 5.12.3.2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。没有达到使用年限,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、锈蚀、漏液等情况时,也应报废。 5.12.3.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5.13.3.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。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5.14.3 报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。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。 防火分隔设施5.15.3.1 防火门监控器、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29364[4] 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 5.15.3.2 电动闭门器、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,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.17.3.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,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 5.17.3.2 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,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.18.3.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,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。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5.19.3.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;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[5]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,检验合格方可使用。 灭火器5.20.3.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: a)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; b)干粉灭火器、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; c)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二年的。 参考资料[1] GB13075-2016: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[2] GB13004-2016: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[3] TSGR0004-2009: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[4] GB29364-2012: 防火门监控器 [5] GB28184-2011: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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